就业创业政策指南⑪ | 退役军人就业优待——随军家属就业
就业优待——随军家属就业
就业优待
1.市、区有关部门在组织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各区按照不低于年度拟新招录总量的10%,对符合招录条件的随军家属开展专场招聘。
2.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每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用工需求3%的比例提供适宜岗位用于聘用随军家属。
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牵头做好随军家属适应性培训。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为辖区内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政策依据】
《上海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沪政联〔2023〕2号)
鼓励新开办企业招录随军家属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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