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指南⑩ | 退役军人就业优待——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就业优待——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工作对象:从本市入伍或者由本市接收的、在部队办理自主就业手续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以及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回到地方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当年度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
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退役义务兵根据服现役年限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满2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6万元;服现役满1年6个月不满2年的,按6万元计发;服现役满1年不满1年6个月的,按4.5万元计发;服现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3万元计发;服现役不满6个月的,按1.5万元计发。
退役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以6万元为基数,自任军士当年起,服现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增加10%,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增加10%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增加5%计发。
退役士兵因执行重大任务,或者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经批准推后离队的,推后离队期间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实际推后月数相应计发。
对未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退役义务兵、取得下士或者中士军衔的退役军士、取得上士及以上军衔的退役军士,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对进入学校就读(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以及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前款社会保险费补助金额给予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沪退役军人规〔2021〕1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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