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指南⑤ | 退役军人就业优待——企业招录
就业优待——企业招录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沪财发〔2023〕9号)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鼓励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除重点就业群体外的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人数达到创业组织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创业组织达到5%)。
2.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比例不低于15%(超过100人的创业组织不低于8%)。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4〕4号)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鼓励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人数达到创业组织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创业组织达到5%)。
2.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比例不低于15%(超过100人的创业组织不低于8%)。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4〕4号)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加强项目扶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优化供地保障
各地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鼓励各地制定细则,将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降低要素成本
充分发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精准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节约企业招聘成本。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强化金融支持
鼓励各地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方政府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比例较高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支持。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国企招录退役士兵
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市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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