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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指南⑦ | 退役军人就业优待——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

 

  就业优待——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

 

积极畅通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

  1.支持到中小学任教。各区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鼓励全国国防教育示范中小学校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结合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

  2.支持多元化发展。公办中小学管理空岗根据需要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经培训认证后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驻校教官,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鼓励民办中小学招聘优秀退役军人。

  3.适当放宽条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2号)

 

  大力加强退役军人师范专业人才培养

  1.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针对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贴近退役大学生士兵特点和需要,支持上海师范大学及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更多专业,制定或完善转至师范类专业就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2.发挥师范专业教师培养主渠道作用。支持上海师范大学及有条件的高校扩大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探索建设“兵教师”师范生培养基地和职后教育服务基地。

  3.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复学后转专业。按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相关工作,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

  4.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结合本市实际,可依托师范院校,对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等基础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兵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5.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落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免试专升本、研究生招考等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师范类院校,支持“第二学位”师范专业学习认证。积极探索“兵教师”师范生培养的“直研”模式。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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