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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指南⑨ | 退役军人就业优待——公共实训基地提供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就业优待——公共实训基地提供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公共实训基地提供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1.鼓励各地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有关职能,通过培训资源共享提供相关服务。

  2.公共实训基地要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开放,统筹兼顾各类就业重点群体,要切实为企业职工以及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提供亟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20〕1951号)

 

  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1.强化择业引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选择合适岗位及时就业。

  2.加强岗位推荐。高度关注本地区登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针对性推荐岗位信息。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约合作企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充分发挥吸纳就业作用,优先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帮扶。

  3.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视情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

  4.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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