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8-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国家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为健全完善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长效机制,提高政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水平,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的对象包括哪些?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的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平台两类。

  二、申请创业扶持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扶持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1年(含)以上;

  (二)退役军人担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或者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含)以上;

  (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退役军人合伙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若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为吸纳就业型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近3年内持续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员工中退役军人占比较高或退役军人人数较多;二是企业内部管理对退役军人员工设有明确的职业发展通道或制定优待制度。

  若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为创新创业型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布局国家重点领域、本市重点产业及未来产业方向;二是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认可的创新商业模式;三是具备高成长性,市场潜力较大,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或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的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平台应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扶持的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本市有关部门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包括但不限于促进退役军人创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园区、创业孵化载体、就业创业服务基地、创业指导站、社会组织等;

  二是具有稳定的运营团队、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一定规模的场地设施,创业扶持功能完善,资源对接能力较强,能够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三是在服务退役军人创业方面已作出实质性贡献,形成一定服务规模与成效,每年在孵及新入孵退役军人创业实体达到一定数量,创业孵化成功率较高,积累较为丰富的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经验;

  四是平台运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四、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以什么方式开展?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给予资金扶持。申报企业(平台)应于申报扶持资金时,按照扶持最高标准向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以前年度获得过资金扶持的企业(平台)不得再次申报。

  五、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的标准是什么?

  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不超过20万元,具体分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对平台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不超过50万元,具体分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三档。

 六、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的申报包括4个流程:

  (一)发布申报指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本通知发布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的申报时间、具体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申报与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向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评审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各区报送情况,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平台)进行综合评审,经规定程序审议,形成拟扶持企业(平台)名单,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受扶持的企业(平台)。

  七、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采取约谈、通报、纳入诚信记录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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