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按照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加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优化退役军人创业环境,积极引导激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对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促进退役军人创业的平台进行资金扶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与条件

  (一)退役军人创办企业

  申请资金扶持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1年(含)以上;

  2.退役军人担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或者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含)以上;

  3.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退役军人合伙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申请资金扶持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吸纳就业型企业。指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为本市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近3年内持续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员工中退役军人占比较高或退役军人人数较多;

  二是企业内部管理对退役军人员工设有明确的职业发展通道或制定优待制度。

  2.创新创业型企业。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布局国家重点领域、本市重点产业及未来产业方向;

  二是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认可的创新商业模式;

  三是具备高成长性,市场潜力较大,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或处于领先地位。

  (二)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平台

  申请资金扶持的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本市有关部门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包括但不限于促进退役军人创业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园区、创业孵化载体、就业创业服务基地、创业指导站、社会组织等;

  二是具有稳定的运营团队、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一定规模的场地设施,创业扶持功能完善,资源对接能力较强,能够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三是在服务退役军人创业方面已作出实质性贡献,形成一定服务规模与成效,每年在孵及新入孵退役军人创业实体达到一定数量,创业孵化成功率较高,积累较为丰富的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经验;

  四是平台运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二、扶持方式与标准

 (一)扶持方式。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给予资金扶持。以前年度获得过资金支持的企业(平台)除外。

  (二)申请方式。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实行自愿申请、综合评审、分类设置、差异化扶持、一次性拨付。

  (三)扶持标准。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不超过20万元,具体分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对平台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不超过50万元,具体分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三档。

  三、组织实施

  (一)发布申报指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本通知发布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的申报时间、具体申报要求等事项,形成并申报年度绩效目标。

  (二)申报与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向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评审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各区报送情况,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平台)进行综合评审,经规定程序审议,形成拟扶持企业(平台)名单,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受扶持的企业(平台)。

  四、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与监督。受扶持的企业(平台)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及监督制度》(见附件)要求,提交申请资金额度及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绩效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扶持内容和管理机制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申报的企业(平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推动将创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示及拨付纳入“一网通办”平台,落实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要求。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对辖区内申请市级扶持的企业(平台)进行初审,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受扶持企业(平台)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好受扶持企业(平台)的跟踪服务工作,可参照市级资金扶持额度给予扶持对象配套扶持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区在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建设基础上,协助培育一批扶持退役军人创业有亮点特色的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为退役军人创业优先提供普惠的创业服务及相关创业政策支持。

  附件:上海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及监督制度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及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退役军人企业及扶持退役军人创业的平台积极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是指对上一自然年度申报单位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先行投入资金,根据评审结果对认定的先行投入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于申报扶持资金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扶持对象类别向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资金扶持申请,并就申请金额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提供说明,申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时,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退役军人员工培养、企业研发投入等发生的支出费用。

  (三)申报单位为平台时,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建设运营支出,以及开展项目孵化、项目推荐、创业指导等创业服务相关支出费用。

  (四)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扶持资金申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指导、管理和审核。

  (五)扶持资金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

 第五条 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强化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管理,作为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在总目标的基础上,明确并编报年度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建立扶持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扶持对象、单位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各类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相关稿件:

一图读懂《关于做好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本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