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一)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四)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什么是评定残疾等级?
答:评定残疾等级含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对于可以调取证件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关材料。
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以及处理情况、见证人等要素。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三)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
(五)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执行任务因意外事件负伤致残的,需提供个人对导致伤残事件和行为的无过错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原件;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人民警察需提供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民警因公负伤审批表。因职业病评残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含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4、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等详细经过,以及处理情况和见证人等要素。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三)退役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等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
(五)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疾情况和残疾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因职业病评残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5、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原评残时基本情况(包括致残的具体经过、评残部位和等级等),申请调残的理由(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要素。
(二)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四)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6、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怎样审查评定残疾等级材料?
答: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
7、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提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重新医学鉴定意见》为终结意见。
8、伤残人员多种身份、多次受伤如何办理?
答: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抚恤金高者定性。
9、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怎么办?
答: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申请换发证件或补发证件,并提供4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作废。登报声明必须写明丢失的伤残证件编号、姓名,登报费用由个人自理。
10、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怎么办?
答: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11、伤残人员死亡的,应当怎么办?
答: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12、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如何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主要有: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残疾军人证》原件、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
13、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如何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答: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一)迁出本市。迁出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迁入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邮寄来的伤残人员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原件后,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14、抚恤金发放有哪些规定?
答:伤残人员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予补发。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当月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证件自然失效。
15、对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金的。
16、《实施细则》还适用哪些?
答: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军队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因战因公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的伤残抚恤管理按照本细则退役军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军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队文职人员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评定残疾等级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文职人员证》。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放。
17、《实施细则》施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