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局出台了《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对行政处罚工作提出新的规范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本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退役军人保障法》于2021年1月施行;新制定修订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相继于2024年9月、2024年10月、2025年1月施行。本市据此制订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进一步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规定
一是明确裁量基准的来源。根据《行政处罚法》《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是规定裁量基准的范围。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结合行政管理实际,对法律法规中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标准。
三是明确市区两级都适用此裁量基准。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四是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我市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规定了不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内容。
五是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发送告知书等形式,指导、促进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关于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以列表形式制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条款,根据违法情形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危害对象、危害后果等多个裁量因素,细化为四档违法情形,明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不处罚;其他情形的,由轻到重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条款,根据违法情形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危害对象、危害后果等多个裁量因素,细化为四档违法情形,明确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及时履行义务的,不处罚;其他情形的,由轻到重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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