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5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办法》2008年4月1日制定,2021年10月第一次修订。该《办法》施行以来,为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维护本市广大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2022年1月、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对残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群体医疗保障工作再次提出要求,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因此,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条款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 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
三、《办法》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答:《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本市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答: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五、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补助?
答:本市实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后的自负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其中,因战致残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参试退役军人按85%给予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按规定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或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后,其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补助范围。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优抚对象就医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医疗补助申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以及相关部门给予医疗费用救助、互助、减负证明等材料,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受理并初审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批准后发放。
对生活较困难的优抚对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按月先行给予医疗补助并于医保年度结束后予以清算;对其他优抚对象,其在完成相关部门给予医疗费用救助、互助、减负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再进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优先发放至申请人优待证、社保卡等关联的银行账户。
六、医疗费用中存在哪些情形不予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予医疗补助:
1.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3.因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生育等所发生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5.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6.依法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7.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的,按照本市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给予100%补助,经费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八、《办法》对优抚对象医疗优先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借国家或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相应优待证件,可以享受一系列优先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以及住院等,同时优先获得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此外,优抚对象还将被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人群。
九、《办法》对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有什么规定?
答: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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