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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操作规程(2023版)》的通知
2023-12-20

 

沪退役军人局发〔2023〕27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英雄烈士褒扬纪念工作,提升本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不断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现将《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操作规程(2023版)》印发你们,请结合日常实际工作掌握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2月15日

 

  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操作规程

  (2023版)

  为规范本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区级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评审。

  1.已成为区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烈士纪念设施满足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

  (1)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本市作出重要贡献、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或烈士群体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4)在本市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3.建设、保护、管理纳入所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

  4.已确定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具有独立的保护单位和专职管理人员。

  7.具有建设、维护、服务、管理的日常经费保障机制。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需形成齐全、完备的申报材料,包括:

  1.《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申报表》(附件1);

  2.评审材料目录;

  3.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提供包含建设规模及设施内容在内的详细文字说明,以及设施主体和配套设施的现状照片);

  4.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

  5.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6.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

  7.保护管理单位情况;

  8.经费保障及近三年使用情况;

  9.为证明符合评审标准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评定标准

 (一)规划建设情况

  1.已划定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并按规定备案;

  2.纪念设施新建、迁建、改扩建、命名、更名、挂牌等程序的报审及批复材料完整、合规;

  3.合理设置各功能区域及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瞻仰和悼念环境。纪念设施内容简介、引导提示标牌、标语、宣传册(单)、网站等设有外文翻译的,需经高校专家教授团队编写及审定,确保译文规范,内容表述准确无误;

  4.已形成科学、合理、符合群众祭扫纪念需求的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中长期规划;

  5.烈士纪念广场位置设置合理、面积适当、地面平坦;

  6.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清晰、规范,碑文内容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镌刻,内容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7.烈士纪念馆(堂)内展陈布局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能体现较高的建设和布展水平;

  8.能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线路,将烈士精神宣传教育融入群众性文化旅游活动中。

 (二)综合管理情况

  1.设施管护

  (1)已按规定程序设置本市统一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

  (2)建立健全纪念设施日常管护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有专人负责纪念设施巡查清理、维护修缮及周边环境的保洁,对于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设施、破坏或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能及时制止,确保整体环境庄严、肃穆、整洁;

  (3)注重对革命文物的保护,革命文物陈列设施符合国家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对属于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烈士墓、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纪念设施,按革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4)注重绿化美化,使花木绿植与纪念设施相协调,保持四季常青,珍贵花木建档保护良好,绿化面积达到应绿化面积80%以上;

  (5)纪念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馆(堂)内无灰尘、垃圾、杂物,展陈设施运行正常,无毁损、无故障。有专人负责公共服务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安全管理

  (1)将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参观接待和祭扫纪念活动中,做到有制度、有组织、有预案、有演练;

  (2)工作人员具有安全意识,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纪念设施、馆藏文物、烈士遗物、史料等重要物品的安全;

  (4)安全标志设置合理、醒目,并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的要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3.人员管理

  (1)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2)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实施;

  (3)明确工作人员选录条件,确保各类工作人员具备本职岗位所需的基本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4)配备专职研究人员和专职讲解员;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培养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爱烈士褒扬事业;

  (6)制定工作人员学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和学习交流,鼓励工作人员报考与自身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

  (7)建立健全人员绩效评估工作制度,明确绩效责任、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4.财务管理

  (1)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坚持大额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加强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

  (3)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社会资源管理

  (1)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2)对社会各界捐赠的革命文物、烈士遗物等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健全捐赠档案,对捐赠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3)组建志愿服务队伍,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专家学者和教师学生等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传员、文明引导员等,参与讲解宣传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6.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纪念设施档案保管制度;

  (2)应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对纪念设施档案进行电子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并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三)服务开展情况

  1.服务提供

  (1)健全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接待等工作规范,明确相关礼仪标准;

  (2)对外公布纪念设施的开放时间;

  (3)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等开展烈士纪念日、上海解放纪念日、清明节、国庆节等重要纪念日、节日的相关烈士纪念、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维护活动秩序,提供必要保障;

  (4)积极配合烈士亲属和社会公众开展祭扫和瞻仰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做好接待、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

  (5)一线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服务意识强;

  (6)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发音标准、吐字清晰,熟练掌握讲解方法和技巧,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

  (7)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

  (8)掌握烈士墓祭扫情况,积极推动烈士寻亲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烈属机制,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为外地赴沪祭扫的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必要的食宿便利;

  (9)创新服务方式,根据相关需求,积极开展代祭扫、云祭扫等个性化祭扫服务。

  2.服务评价和改进

  (1)注重提升服务质量,通过设立意见箱及留言簿、开通网站及电子信箱、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获取关于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反馈信息,并及时改进;

  (2)在纪念设施周边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烈属和社会公众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

 (四)宣传教育情况

  1.展陈及解说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有完整的报审材料及权威部门批复意见,严把史料关和意识形态关;

  2.能根据时代变化,制定烈士纪念设施陈列展示中长期规划,内容涵盖陈列展示的内容、方式、变更情况等,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展陈内容优化,及时更新史料研究成果、充分展现时代精神。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符合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的、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陈布展要求;

  3.展陈及解说内容符合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注重把宏大叙事与细节呈现、场景再现结合起来;

  4.能创新展陈方式,适度、恰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

  5.能根据当年大事、要事制定年度陈列展示工作计划,能结合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专题性的临时陈列展示,每年不少于1次;

  6.注重网络教育宣传,设有至少1个网络宣传发布平台,积极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大力推广相关宣传教育、缅怀纪念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

  7.积极开展共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宣讲等学习宣传活动;

  8.注重探索针对儿童及青少年的红色文化宣教工作;

  9.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志愿者提供专业培训,配合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志愿者活动,发挥志愿服务社会效益;

  10.积极创新宣教工作形式内容,主动拓展纪念设施宣教功能,结合节假日、重要纪念日开展专题展览、烈士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充分发挥纪念设施的红色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史料研究情况

  1.征集保管

  (1)已制定科学规范的烈士遗物、史料征集方案,规范可移动文物的征集工作;

  (2)能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征集烈士遗物、史料等,丰富馆藏文物,充实展陈内容;

  (3)建立健全革命文物保管制度、鉴定工作流程、出入库制度及保管人员责任制;

  (4)根据馆藏文物数量和实际保管需求配备专业文物保管人员;

  (5)对可移动革命文物,设立专用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6)对馆藏革命文物分类、分级建立档案和目录,做到科学合理、查用方便。

  2.研究编纂

  (1)注重烈士事迹材料的研究、编纂工作,制定研究、编纂的工作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研究、编纂人员;

  (2)将研究、编纂的文献史料、烈士事迹整理成册,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出版;

  (3)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的实质内涵,在相关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4)能与宣传、党史、地方志、文物、军史等部门或研究机构加强联系协调,共同开展烈士事迹学习宣传、文物收集鉴定、史料研究编撰等工作。

  三、评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申报单位应对照本规程进行自查;

  2.自查合格的,填写《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申报表》(附件1),并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初步审查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的,上报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评审验收

  1.申报材料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2.对经评审专家组评定认为达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批准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后,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五)备案

  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退役军人事务部予以备案。

  四、评审组织和监督复核

 (一)评审组的组织方式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烈士纪念设施开展各种形式的评审活动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活动由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协调配合。

  2.评审专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1)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副处级以上);

  (2)国家级、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人(正科级以上);

  (3)在纪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建筑美学、社会科学和宣传、党史研究、文化和旅游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的相关业务负责人或专家学者(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以上或行政职务副处级以上)。

  (二)评审方式

  1.评审组根据实际需要,综合采取听取申报单位专题汇报、实地考察、审阅相关资料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评审;

  2.评审组应对照《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记分表》(附件2),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逐项打分,并当场计算总分;

  3.评审记分制度采用扣分制。《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记分表》(附件2)中各项指标累计总分为100分,达到评审标准或客观上不具备达到评审标准条件的不扣分(例如,因场地等客观因素无法建设纪念馆而无法开设主题展览的,则评审标准中涉及纪念馆、陈列展览相关的项目不扣分);未达标项目根据指标分值,结合纪念设施客观情况及工作开展实际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4.满足申报要求,且最终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即为通过评审组综合考评;

  5.评审组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并在《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意见表》(附件3)上填写改进意见和建议及评审结果。

  (三)监督复核

  1.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有效期为4年,4年期满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排查;

  2.市级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等相应处理:

  (1)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

  (2)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3)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5)复核排查结果未达到评定标准的。

  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沪民优发〔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申报表

  2.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记分表

  3.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意见表

附件下载:

附件1.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申报表.docx

附件2.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记分表.docx

附件3.上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