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2021-01-26


沪退役军人局发[2019]5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规〔2019〕2号)规定,现就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参加基本保险事项。

本通知所称待安排工作期,是指自退役士兵停止缴纳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军人保险)之月起,至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退役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或者完成办理灵活就业审批手续的当月止。

二、缴费标准

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月份的缴费工资(以《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记载为准)为基本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在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时,应当按要求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见附件1),并提交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复印件。同时,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向退役士兵收取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士兵缴纳军人保险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及《待安排工作期退役士兵名册》(以下简称名册,见附件2)盖章后送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分中心)。

(三)区社保分中心于退役士兵停止缴纳军人保险当月月底前,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的基本保险费核定结果反馈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区社保分中心为退役士兵建立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退役士兵停止缴纳军人保险的次月起,于每月20日前将所需经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役士兵个人缴纳部分)缴纳至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直至为退役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或者完成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次月止。自缴费的次月起,退役士兵按本市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为退役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或者完成办理灵活就业审批手续的当月月底前,向区社保分中心送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停止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停止缴费通知书》,见附件3)。区社保分中心按照《停止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停止缴费时间,办理基本保险转移手续。

(六)凡退役士兵按规定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安置单位应当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次月起,为退役士兵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四、资金保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经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区财政安排,纳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缴纳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附件:1、《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

      2、《待安排工作期退役士兵名册》

      3、《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停止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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