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上海市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1-01-20


沪人社军发〔2012〕555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沪部队政治部,有关单位: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结合上海市实际,现就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治任务观念,严格落实安置计划

(一)科学制定计划。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央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分散安置,均衡分担”的原则编制安置计划,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二)严格执行计划。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沪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严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军转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在市双向选择会前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报市军转办确认。

(三)及时定岗定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定岗定职工作,要坚持符合安置政策、结合工作需要、兼顾本人意愿的原则,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定岗定职工作。

(四)按时离队报到。严格执行转业干部报到通知相关规定,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未按政策规定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单位予以调整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教育督促本人离队报到,经教育仍不报到的,退回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建立公平公正机制,改进完善分配办法

(五)考核量化。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使其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

(六)考试考核。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1.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市军转办统一计划组织、分步实行考试考核;

2. 笔试由市军转办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考核量化赋分由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配合实施;

3. 根据笔试和考核分数排序,按接收单位安置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名单,面试由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在市军转办指导下组织实施;

4. 考试分数、考核分数、面试分数按规定比例计入总分,从高到低确定录用名单。

(七)双向选择。市军转办负责组织全市“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

1. 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双向选择”分配会上公示本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与军队转业干部交流沟通;

2. 分配计划数的70%由用人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双向选择,30%由市军转办指令分配;

3. 军队转业干部双向选择意向确认单由市军转办统一印制,确认单经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签字盖章后,由接收单位在双选期间将确认单回执反馈市军转办方为有效;

4. 双向选择期限过后,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都必须服从市军转办统一分配。

(八)指令分配。指令分配是落实军转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

1. 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要对指令分配人员与双向选择人员一视同仁,统筹安置;

2. 郊区县(松江、金山、奉贤、嘉定、青浦、崇明)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和指令相结合的办法安置,浦东、宝山、闵行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中心城区统筹安置。

三、坚持突出安置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职务

(九)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区(县)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

1.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单位实际接收的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总数的40%,以后逐步增加;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领导职数满编情况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时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可暂超职数安排领导职务,以后逐步消化调整到位;少数任团级领导职务时间较长、在部队立功受奖、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优秀军转干部,可以安排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

2. 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在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等措施安置好当年军转干部的同时,要进一步关心历年未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团职军转干部,通过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将其纳入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适时考核调整到相应的领导职务岗位或相对应的非领导职务岗位;

3. 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在尊重团职转业干部选岗意愿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差额提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岗位,供有相关意愿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郊区县(松江、金山、奉贤、嘉定、青浦、崇明)当年度属地安置团职干部较少的,要积极接收安置自愿到郊区县工作的团职军转干部,对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4. 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十)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优安置。采取考试考核办法安置的,其考核成绩优待加分,参加双向选择的优先推荐,指令分配时优先安置。

四、积极拓宽安置渠道,优化配置人才资源

(十一)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渠道作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 预留一定比例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区(县)安置营级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务员岗位的要有一定比例。要根据中央有关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要求,结合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情况,分配使用好中央为本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下达的行政编制,优先确保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十二)事业单位要积级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井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十三)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安置岗位。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五、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安置信息公开

(十四)安置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发布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通过“21世纪培训网”、“手机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工作程序、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

(十五)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着力促进安置任务落实。通过“上海军转信息”及时通报各接收单位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部队各单位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情况。

(十六)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考核的,公开考核量化赋分,公开面试人员名单,公开最后录取人员名单。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十七)明确领导责任。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军转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各接收安置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军转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军队各级组织要做好转业干部的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十八)建立联合督查。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军地联合督查组,对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军转安置任务、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工作督查。

(十九)实施目标考核。将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纳入党管武装工作综合考核的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的标准。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二十)严肃安置纪律。军转安置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