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军发〔2011〕23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沪各部队政治部,市直及中央驻沪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绐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是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是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精神,结合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以提高适应能力和改善知识结构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教育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实现由国防和军队建设人才向党政人才和经济社会建设人才转变,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配置。
(二)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分类别、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更新教育培训内容,拓展教育培训形式,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构建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形成党委和政府部门宏观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与培训基地优势互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教育培训格局。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军转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措施办法,指导全市和行业系统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三)上海市军转培训中心承担公共课程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提供教材,抓好师资培训,组织专题讲座等。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公共课程的考试工作。各军转教育培训基地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培训班师资配备、制定与落实教学计划、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向市军转办报送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和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四)驻沪部队政治机关要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政策形势、组织纪律、法规、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进行必要的择业指导和专业技能培训,各级军转安置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军地双方要积极探索,研究教育培训工作前移的具体内容和组织方式。
三、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一)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 “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分知识拓展培训,全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三个部分。
(三)按照“积极探索教育培训工作前移”和“大力开展网络鼓育培训”的要求,知识拓展培训在军转干部确定转业后进行,采用网络在线学习和专题讲座形式开展,“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的网上课程供军转干部选择学习,时间不少于80学时。全员适应性培训在安置工作开始前进行,以专题讲座形式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5天(30个学时)。专业培训在军转干部上岗前进行,按照“统一规划、条块结合、专生编班”的办法分类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3个月(370 学时)。
(四)考试、考核合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结束时填写《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登记表》,颁发由市军转办统一印制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专业培训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和接收单位要加强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作为使用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培训单位应及时向接收单位反映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和表现情况。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由市军转办会同市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军转安置管理部门应协同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的相关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
(四)适应性培训以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管理服务规程、就业创业政策、心理调适、就业创业经验介绍等为主要内容。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市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办公室提出个性化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其相关培训费用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的标准内支付。
五、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保障
(一)按照 “充分利用党校、干部学院以及高等院校、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广覆盖、多层次、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军转安置干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和授牌,设置“市干部培训中心、浦东新区、松江区,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等10个军转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通过师资聘任、动态管理,优化组合,建立全市包括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高校教师等在内的军转教育培训队伍师资库,实现优质师资资源共享,为提高军转培训质量提供师资保障。
(三)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者培训”、“管理者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素质。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奖励。
(四)教育培训教材以国家统编核心教材为主,并适当选用具有本市和本行业、本系统特点的教材,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加大军队转业干部网络化教育培训力度。
(五)各级财政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工作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尽力保障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六)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要接受审计监督,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确保专款专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追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