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 所需材料 | 备注 |
1 | 退役报到 | 《转业证》、《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安置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报到 |
2 | 户口办理 | 分为落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两种类型,申请人只需符合其一即可,《申报户口证明信》、《“军人退役一件事”办理登记表》或《申报户口事项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由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提供给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其余材料由申请人到落户地派出所窗口提交: 一、落家庭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房屋): 1.《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持有《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2.《居民身份证》 3.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4.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5.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6.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7.迁移人与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关系有效凭证 8.入伍前的户口注销户籍证明(对无法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的退役军人,需要由军人所属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入户地民警调查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二、单位集体户: 1.《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持有《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2.《居民身份证》 3.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注明单位户号和集体户地址) 4.入伍前的户口注销户籍证明(对无法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的退役军人,需要由军人所属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经入户地民警调查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三、配偶、子女随迁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军人退役一件事”办理登记表》、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入户意见书或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需注明随迁人信息,并在落户地派出所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配偶在派出所当场填写) 落户地派出所审核无误后,为随迁的配偶、子女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相关人员持《准予迁入证明》至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再与退役军人共同前往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退役军人需要随迁配偶、子女共同落户,不能单独先行落户) | 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 (根据“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的要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可通过亮证扫码的方式免于提交,具体可与入户地派出所联系确认) 入户地派出所收到申请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一)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 (二)申请人申办的事项,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的,应当当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同一户口事项补正材料以一次为限。 (三)申请人申办的事项,明显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受)理决定书》。 经申请人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后,客观事实仍不清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出具《预收材料清单》,开展调查取证,5日内予以办理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当将收取的证明材料复印归档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
3 | 身份证申领 | 落户后当场办理,无需材料 | 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 |
4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落户后直接办理,无需材料,免费快递到家 | 网上办理 |
5 | 组织关系转接 | 《组织关系介绍信》 | 居住地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办理 |
6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无需材料 | |
7 | 退役金申领发放 | 无需申请,审核后发放 | |
8 | 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申请 | 网上申请,无需材料 | |
9 | 预备役登记 | 《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2张1寸免冠照片(白底彩色) | 安置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
10 |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 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残疾军人证》原件、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登记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等。 | 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