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3月30日制订的《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规〔2021〕2号,以下简称《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的有效期已于2026年3月30日到期,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23〕17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人社法〔2024〕138号)要求,经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上海优待意见》进行修订后予以重新印发。
二、《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国家优待意见》)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对部分发文单位的名称作了变更,如将“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名称改为“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等;
二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总体形势作了相应修订,如将原文件第一段中“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精神”修改为“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精神”等;
三是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原文件有关具体内容作了修改,如将《上海优待意见》“三、不断深化政府和社会优待政策(八)完善交通优待”中相应表述由“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凭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旅游线、机场线除外)、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修改为“现役军人、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凭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旅游线、机场线除外)、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等。
三、《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制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贯彻了中央和本市有关做好双拥工作和退役军人工作的要求,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优待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结合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顺应形势,立足解决现实问题,兼顾长远,对应相关政策并予以进一步梳理,统一口径,确保衔接”的基本工作思路。
四、《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几个方面?
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主要分为“认真把握总体要求和原则”、“坚持加强褒扬激励和抚慰关怀”、“不断深化政府和社会优待工作”、“着力完善优抚对象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等5部分,除总体要求和原则外,有22项具体优待内容和落实措施。
五、《上海市实施意见》有什么特点?
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是在全面、深入贯彻有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优待意见》的基础上,继承了上海既有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对已有的优待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对近年来的创新举措进行了提升和固化,对一些细碎的优待措施进行了筛选和整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巩固和加强,更加突出了精神褒扬和激励。
同时,《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和目录清单是开放性的,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充实;二是《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不仅侧重于社会优待,而且将一部分与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紧密相关的保障性、基础性工作一并写入,以利于更加有效地确保本市优待工作的开展;三是在目录清单中的各项里相应设置了“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以明确各自职责,以利落实和监督;四是《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是指导性的,各区、各部门可据此在优待内容、范围、标准等方面开拓创新。
为有利国家和本市各项优待措施的贯彻落实,并考虑到《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中有多处在《国家优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拓展了优待范围和项目,因此,《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还新增加了责任单位和既有党政部门的职责。
六、《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加强褒扬激励和抚慰关怀优抚对象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上海特色,进一步强化了对优抚对象的精神褒扬、荣誉激励和抚慰关怀。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继续做好关心慰问工作;二是不断完善荣誉激励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对伤亡军人家庭的关怀抚慰;四是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工作。
七、《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做好优抚对象关心慰问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在春节期间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慰问信;
二是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走访慰问优抚对象活动;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作用,动员各级基层组织坚持经常性看望、联系当地的优抚对象;
四是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做好日常优抚工作;
五是持续开展“故乡指导员”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对象的思想关心和精神抚慰;
六是对参战和执行反恐处突、参加海外行动、执行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以及在飞行、舰艇等高危高风险岗位和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要进一步加大关心力度,有针对性给予其家庭特别照顾。
八、《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完善优抚对象荣誉激励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在校师生、群众代表,在军人入伍、退役的时候举办迎送仪式;
二是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合称烈军属)、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三是搭建荣誉展示和教育平台,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春节团拜会、国庆招待会等各类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四是充分发挥优抚对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结合他们的亲身经历开展各类宣讲活动;
五是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和开展宣讲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六是将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和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相应各级地方史志;
七是在每年建军节期间为立功受奖退役军人举办“集体生日”等活动;
八是对个人受到嘉奖、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党委、政府以各种形式组织为其家庭送喜报,给予适当奖励;
九是对优抚对象中的优秀典型,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宣传他们的光荣事迹。
九、《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加强对伤亡军人家庭的关怀抚慰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对因战、因公牺牲和在服役期间病故的军人,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其遗属致哀和慰问;
二是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
三是要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伤亡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十、《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开展社会宣传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在春节、国庆节、建军节以及海、空军等主要军兵种成立纪念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各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国防知识和拥军宣传活动;
二是各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
三是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商业、文化聚集场所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十一、《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深化政府和社会优待工作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要求在贯彻落实《国家优待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上海地方优势,充分挖掘各类社会资源,广泛、深入、持久地做好本市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生活保障;二是扶持就业创业;三是拓展老龄服务;四是深化医疗优待;五是改进住房优待;六是健全教育优待;七是开展文化娱乐优待;八是完善交通优待;九是做好其他社会优待。
十二、《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加强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优化上海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适时调整相应对象抚恤补助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保障相应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水平与国家及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发放到位;
二是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统一安排,给予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在物价上涨达到启动条件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是有关部门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十三、《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扶持优抚对象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优抚对象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他们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二是要切实把退役军人作为党、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人尽其才,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切实保障他们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三是为激励军人无私奉献、英勇献身的精神,对执行作战、维和、反恐、抢险、边海防维权等高危任务,长期坚持在基层、在艰苦地区、在高风险岗位服役,以及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在安置上应当给予倾斜照顾;
四是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退役军人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五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随军随调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六是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优抚对象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七是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自主创业的优抚对象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八是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优抚对象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四、《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拓展优抚对象老龄服务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适应优抚对象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积极加强荣军院(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并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本市公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依法依规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要优先照顾入住;并向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三是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是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按规定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优抚对象入住,提供适当的优待服务;
五是根据有关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优抚对象享受生活照料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六是为优抚对象提供社会养老优质服务。
十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深化优抚对象医疗优待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措施。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有关优抚对象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二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是继续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惠体检、巡回医疗和短期疗休养服务;
四是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小、远、散单位现役军人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
五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按规定减免相关医疗费用,对现役军人急诊、危重伤的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六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相应的优抚医疗补助或特殊医疗救助。
十六、《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改进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适应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二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是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四是在住房征收征用安置时,对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五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健全优抚对象教育优待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
二是本市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倾斜;
三是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原则优先安排;
四是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其未成年子女随调转学(园)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予以妥善安排;
五是对在校(含继续教育)优抚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优抚对象,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
六是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等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十八、《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开展对优抚对象的文化娱乐优待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按照分类优待原则,给予不同优抚对象相应优待;
二是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军属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三是观看电影时,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给予最低票价优待;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可给予适当票价优惠;
四是有关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可自主安排,在有关节庆、纪念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退役军人适当票价优惠;
五是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六是各类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应当宣传、明示优先优惠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简化接待手续。
十九、《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完善优抚对象交通优待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二是现役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凭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旅游线、机场线除外)、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三是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车客运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二十、《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做好优抚对象其他社会优待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各种形式开展对优抚对象的惠民、便民服务;
二是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并简化办理程序,开通网上申请渠道;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办理业务,减免部分费用,并提供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四是优抚对象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含褒扬金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计入其家庭财(资)产;
五是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六是对去世的优抚对象,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二十一、《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完善对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一是加强优抚对象优待的基础性工作;二是完善优抚对象优待证件的管理;三是充实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四是健全相关奖惩措施。
二十二、《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加强优抚对象优待的基础性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强化基层,夯实基础,提升基本服务能力,充分利用“一网通办”等平台,认真做好与优抚对象密切相关的日常事务,不断规范和优化涉及优抚对象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完善有关优抚管理信息系统,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方便优抚对象办事,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二十三、《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完善优抚对象优待证件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协调有关部门,整合本市现有优待证件,逐步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件,并认真落实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现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凭证享受优待,有效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不断细化和优化优待证管理,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探索实现扫码亮证,进一步方便优抚对象日常使用。
二十四、《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充实完善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上海已有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新公布的优待目录,充实完善本市优抚对象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今后,随着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
同时需要一并说明的是,此次公布的《上海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已包含了国家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其中,对部分相互重复度较大,或是上海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比国家规定更为优先、优惠的条目,已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市的规定作了局部调整和归并。
二十五、《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健全相关奖惩措施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
二是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可以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是对优抚对象因违法、违规被惩处的,依法、依规对其优待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六、《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强化组织领导方面有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二是统筹各项资金,提升规划水平;三是强化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参与;四是加强督导评估,实行奖优罚劣;五是强化教育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二十七、《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明确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是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建立党委统一管理、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研究解决优抚对象优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不折不扣贯彻《国家优待意见》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本意见以及各地、各部门实际,把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优待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十八、《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统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各项资金、提升规划水平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统筹财政资金和拥军优属基金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方面的投入;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二是将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民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时予以重点考虑;
三是将光荣院以及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光荣间”、“光荣床位”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项目资助,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九、《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强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参与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明确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公益属性,配足配齐工作力量;
二是将优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做好培训、选拔、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优待服务工作人员;
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捐助、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式为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提供支持。
三十、《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加强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监督监管,推动落地见效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是要加强各有关部门、单位优待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强化对优待工作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是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优待工作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
四是要将优待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文明城区、双拥模范创建活动的重要考评内容,确保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一、《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在强化对优抚对象的教育引导,营造全社会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一是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二是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
三是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鼓励他们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专长做好优待工作,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十二、《上海市优待实施意见》还有哪些其他方面的规定?
答:
一是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二是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执行;
三是各区、各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各自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附件:
《上海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含国家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上海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含国家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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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主要责任部门 或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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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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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春节慰问信。 |
退役军人、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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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退役军人、征兵、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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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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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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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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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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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文化旅游、交通、绿化市容、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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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故乡指导员”等活动,对现役军人给予思想关心和精神抚慰。 |
退役军人、征兵、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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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参战和遂行反恐处突、参加海外行动、执行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以及在飞行、舰艇等高危高风险岗位和艰苦地区服役的军人,有针对性给予其家庭特别照顾。 |
退役军人、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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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上海现役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宣传、文化旅游、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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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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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庭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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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住房征收征用安置时,对现役军人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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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宣传、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绿化市容、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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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观看电影时,对现役军人给予最低票价优待;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现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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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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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旅游线、机场线除外)、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
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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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散、小单位现役军人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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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按规定减免相关门诊医疗费用,对现役军人急诊、危重伤的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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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22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现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现役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23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金融监管部门 |
|
24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现役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
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监管部门 |
|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
序号 |
内容 |
主要责任部门 或牵头部门 |
|
1 |
发春节慰问信。 |
退役军人、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部门 |
|
4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文化旅游、交通、绿化市容、体育部门 |
|
5 |
对上海现役军人家属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宣传、文化旅游、退役军人部门 |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民政、退役军人部门 |
|
7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退役军人部门 |
|
9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现役军人家属,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
10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卫生健康部门 |
|
11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
12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
13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卫生健康部门 |
|
14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15 |
在住房征收征用安置时,对现役军人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16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17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教育部门 |
|
18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教育部门 |
|
19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教育部门 |
|
20 |
符合条件的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教育部门 |
|
21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教育部门 |
|
22 |
本市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适当向现役军人子女倾斜。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其未成年子女随调转学(园)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予以妥善安排。 |
教育部门 |
|
23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
教育部门 |
|
24 |
对在校(含继续教育)现役军人及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的军人子女,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 |
教育部门 |
|
25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宣传、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绿化市容、市场监管部门 |
|
26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交通部门 |
|
27 |
观看电影时,对现役军人家属等可给予适当票价优惠。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
28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29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现役军人家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3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金融监管部门 |
|
31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随军随调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
退役军人部门 |
|
32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现役军人家属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33 |
对自主创业的现役军人家属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
34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现役军人家属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
|
35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现役军人家属的惠民、便民服务。 |
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监管部门 |
|
36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医保部门 |
|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
序号 |
内容 |
主要责任部门 或牵头部门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退役军人部门 |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退役军人、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
4 |
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退役军人部门 |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部门 |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文化旅游、交通、绿化市容、体育部门 |
|
8 |
对上海残疾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宣传、文化旅游、退役军人部门 |
|
9 |
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残疾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
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 |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民政、退役军人部门 |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退役军人部门 |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残疾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
14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15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残疾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16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民政部门 |
|
17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
19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卫生健康部门 |
|
20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卫生健康部门 |
|
21 |
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 |
医保部门 |
|
22 |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退役军人部门 |
|
2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24 |
在住房征收征用安置时,对残疾军人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25 |
残疾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26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27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教育部门 |
|
28 |
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教育部门 |
|
29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适当的优先安排。 |
教育部门 |
|
30 |
对在校(含继续教育)残疾军人或其子女,特别是残疾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 |
教育部门 |
|
31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交通部门 |
|
32 |
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旅游线、机场线除外)、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
交通部门 |
|
3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车客运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交通部门 |
|
3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35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残疾军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残疾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3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金融监管部门 |
|
37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如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与服务、无障碍环境等社会性优待。 |
残联、退役军人部门 |
|
38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残疾退役军人的优先就业,落实残疾退役军人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 |
|
39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40 |
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
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 |
|
41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42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残疾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43 |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
44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
|
45 |
对去世的残疾军人,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民政部门 |
|
46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宣传、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绿化市容、市场监管部门 |
|
47 |
观看电影时,对残疾军人给予最低票价优待;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
48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残疾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
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监管部门 |
|
49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医保部门 |
|
50 |
对残疾军人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
税务部门 |
|
51 |
残疾军人外省市户籍的配偶和残疾军人亲生子女,按本市户口投靠类迁移政策优先给予办理迁沪落户手续。 |
公安部门 |
|
|
||
|
序号 |
内容 |
主要责任部门 或牵头部门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退役军人部门 |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退役军人、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
4 |
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部门 |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文化旅游、交通、绿化市容、体育部门 |
|
7 |
在每年建军节期间为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举办“集体生日”等活动。 |
宣传、退役军人、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
8 |
对上海退役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宣传、文化旅游、退役军人部门 |
|
9 |
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伤病残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
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 |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民政、退役军人部门 |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退役军人部门 |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退役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
14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15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退役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16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退役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民政部门 |
|
17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
19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卫生健康部门 |
|
20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卫生健康部门 |
|
21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22 |
在住房征收征用安置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23 |
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
24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
25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教育部门 |
|
26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教育部门 |
|
2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28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
29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金融监管部门 |
|
30 |
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
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 |
|
31 |
对执行作战、维和、反恐、抢险、边海防维权等高危任务,长期坚持在基层、在艰苦地区、在高风险岗位服役,以及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在安置上应当给予倾斜照顾。 |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部门 |
|
32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33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34 |
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
35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
|
36 |
有关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可自主安排,在有关节庆、纪念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退役军人适当票价优惠。 |
宣传、发展改革、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
37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退役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
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监管部门 |
|
38 |
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
39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医保部门 |
|
40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民政部门 |
|
|
||
|
序号 |
内容 |
主要责任部门 或牵头部门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退役军人部门 |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退役军人、驻沪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
|
3 |
邀请优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合称 “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宣传、退役军人部门 |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部门 |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宣传、退役军人、教育、文化旅游、交通、绿化市容、体育部门 |
|
6 |
对上海“三属”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宣传、文化旅游、退役军人部门 |
|
7 |
对因战、因公牺牲和在服役期间病故的军人,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其遗属致哀和慰问。 |
退役军人、民政部门 |
|
8 |
对前往异地祭扫烈士墓的本市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
退役军人部门 |
|
9 |
对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给予定期抚慰金。 |
退役军人部门 |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民政、退役军人部门 |
|
11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退役军人部门 |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三属”,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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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属”经审核可进入市荣誉军人疗养院集中供养。 |
退役军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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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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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三属”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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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三属”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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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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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优惠体检。 |
退役军人、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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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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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三属”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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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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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住房征收征用安置时,对“三属”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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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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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三属”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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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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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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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市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适当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倾斜。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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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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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在校(含继续教育)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对象,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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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三属”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宣传、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绿化市容、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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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观看电影时,对烈士遗属给予最低票价优待;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可给予适当票价优惠;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宣传、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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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烈士遗属凭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旅游线、机场线除外)、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
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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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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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三属”的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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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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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三属”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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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创业的“三属”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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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三属”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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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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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三属”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三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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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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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属”的惠民、便民服务。 |
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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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去世的“三属”,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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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医保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