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6-05-28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6〕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提高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四、提高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4.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1

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3136

因公

12205

因病

11545

二级

因战

11728

因公

10946

因病

10346

三级

因战

10478

因公

9721

因病

8961

四级

因战

8904

因公

7979

因病

7259

五级

因战

7261

因公

6301

因病

5716

六级

因战

5695

因公

5199

因病

4378

七级

因战

4352

因公

3895

八级

因战

3112

因公

2820

九级

因战

2680

因公

2220

十级

因战

2082

因公

1787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10015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9382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7968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7758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7042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546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720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672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5715

建国后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4971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生活补助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

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1743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参加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

1743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