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通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通知》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
2、护理费调整后的标准:
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6217元/月,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974元/月,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730元/月,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3109元/月。
3、护理费调整从何日开始?
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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