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财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通知》,现予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主要考虑
(一)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的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落实上海动态调整机制的需要
历年来,在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海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各类相关对象增加一块地方性抚恤补助,抚恤补助标准基本上每年予以调整提高,有关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通过每年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既帮助了优抚对象解决了实际问题,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安定。
上海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以一级因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和在乡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基准值,分别参照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则根据上述调整后的金额按适当比例依次递减确定。如果中央抚恤金和地方抚恤补助金之和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只增加中央提高部分,地方部分不作调整。
二、调标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1、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月标准: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2806 |
因公 |
11895 |
|
因病 |
11253 |
|
二级 |
因战 |
11430 |
因公 |
10671 |
|
因病 |
10089 |
|
三级 |
因战 |
10216 |
因公 |
9482 |
|
因病 |
8743 |
|
四级 |
因战 |
8689 |
因公 |
7791 |
|
因病 |
7091 |
|
五级 |
因战 |
7093 |
因公 |
6158 |
|
因病 |
5587 |
|
六级 |
因战 |
5564 |
因公 |
5079 |
|
因病 |
4279 |
|
七级 |
因战 |
4254 |
因公 |
3810 |
|
八级 |
因战 |
3050 |
因公 |
2765 |
|
九级 |
因战 |
2629 |
因公 |
2180 |
|
十级 |
因战 |
2046 |
因公 |
1757 |
2、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月标准:
类别 |
定期抚恤金标准 |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
9626 |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
9109 |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
7736 |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
7456 |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
6837 |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 (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
5306 |
3、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月标准:
类别 |
定期抚恤金标准 |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
6996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
6525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
5549 |
建国后入伍 在乡复员军人 |
4826 |
4、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月标准:
类 别 |
生活补助标准 |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 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 |
1676 |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参加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 |
1676 |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2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四)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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