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1-10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5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荣誉军人疗养院:

  现将《上海市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5日

 

  上海市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疗养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入住疗养、常规健康检查、政策宣讲、保健康复、参观交流、文娱活动等服务。

  第三条  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统一组织、分期安排;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短期疗养对象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常住在本市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三等战功以及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第五条  短期疗养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

  (二)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三)年龄原则上在75周岁以下;

  (四)无传染病、无重大基础性疾病、无精神疾病史,生活能够自理。

  第六条  确定短期疗养对象时,应在符合参加短期疗养条件的基础上,优先遴选以下对象:

  (一)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

  (二)因战致残的残疾军人;

  (三)烈士遗属;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战功以及二等功以上退役军人。

  对已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组织疗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一个疗养周期内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市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工作主管部门。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以下简称“荣军院”)是承担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本市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短期疗养对象名单、组织签订相关协议、派员参与短期疗养管理、接送短期疗养对象入出院并做好往返途中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荣军院制定下一年度短期疗养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疗养总人数,短期疗养批次,每批次时间安排等。荣军院根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原则上每批短期疗养时间不少于5天。

  短期疗养活动开始前45天,由荣军院将活动通知发送至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组建短期疗养团队,并于对应批次短期疗养开始前15天将确定的短期疗养团队人员名单报荣军院。荣军院收到名单后,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符合条件的短期疗养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要求和责任义务。

  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利于短期疗养开展的情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荣军院进行研判,视情暂缓短期疗养。

  第九条  荣军院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短期疗养活动,建立健全短期疗养对象入出院登记、饮食安全、档案管理、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为短期疗养对象提供温馨、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  入院期间,荣军院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革命传统教育、保健讲座、座谈交流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可以组织参观游览。

  第十一条  荣军院在当年短期疗养工作完成后应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全年短期疗养工作完成情况,并及时做好相关服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对短期疗养的组织管理,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原则上不安排家属陪同,但可根据每15名短期疗养人数安排 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陪同短期疗养对象参与活动的费用由短期疗养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入院短期疗养期间应严格遵守荣军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谨遵医嘱。对不符合入院短期疗养条件或严重违规经教育不改的优抚对象,荣军院应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