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1-10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6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荣誉军人疗养院: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文件,更好地满足本市优抚对象在医疗、康养方面的期盼,加强和规范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以下简称“荣军院”)服务管理,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优抚对象本人意愿,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提供协助办理荣军院入住手续服务;优抚对象入院后,应经常关心了解集中供养对象在荣军院的休养情况,并帮助解决集中供养对象提出的合理需求。

  二、对于未能入住荣军院但有医疗、养老服务需求的优抚对象,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积极协调本区域公办和社会医疗、养老资源,为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5日

 

  关于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以下简称“荣军院”)服务管理,做好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及优惠优待等工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服务对象: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自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可以申请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荣军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本市户籍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按照突出重点、体现贡献的原则,下列人员可以优先:

  (一)荣获个人三等战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二)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十级残疾军人;

  (三)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四)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

  (五)荣获个人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父母。

  第三条  申请享受荣军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本人应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形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街道(乡镇)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荣军院,荣军院组织入院综合评估后,提出是否符合入院条件的意见,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荣军院的评估意见进行核准,确定符合入院对象人员名单,并下达收住任务。

  荣军院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的任务安排服务对象入院。同时,与入院对象签订协议,并建立入院对象的个人档案。其中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协议一般每两年一签。

  第四条 因床位不足的,荣军院可安排优惠服务对象登记轮候。按照同类人员申请时间先后以及综合考量优惠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年龄、家庭结构、立功表现等方面,确定入院次序。

  第五条  荣军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出院手续。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入院协议的,荣军院应当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后出院。

  优惠服务对象除上述情形外,经临床诊疗确认需专科或综合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应办理出院诊治。荣军院还可根据床位情况以及协议情况,对优惠服务对象作出出院安排,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入院对象死亡的,除孤老集中供养对象由荣军院协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丧葬事宜外,其他入院对象由家属和所在单位办理丧葬事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荣军院协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其遗产。

  第六条  荣军院根据入院对象需要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饮食、住宿、生活照料;

  (二)提供健康检查、健康指导、康复训练;

  (三)提供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提供文化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五)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六)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

  (七)其他服务。

  第七条  荣军院对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对象免除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住院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优惠服务对象,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收费。

  第八条  入院对象按照《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及本市医疗保障相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九条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荣军院集中供养期间,护理费由荣军院统筹使用。

  第十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荣军院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入院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其集中供养和优惠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