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退役军人办〔2021〕3号
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新体制、新机制下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本市退役士兵(2021年4月、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一)送政策进军营
各区退役军人局要面向驻沪部队,于8月底前组织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让士兵退役离队前了解掌握各项安置政策。
(二)全员适应性培训
要对退役士兵加强红色基因传承教育、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安置政策宣传讲解、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使退役士兵努力把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军人局组织实施,于7月底前完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各区退役军人局组织实施,于12月底前完成。
(三)专项培训
市退役军人局于12月底前统一组织开展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进高校专项培训,以及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参加就业创业微课程培训,为实现高质量就业打好扎实基础。
(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指导原则,坚持统分结合的工作理念,按照“市里统筹,区里实施”“统一培训目录,提供备选菜单”等方式组织开展。各区退役军人局要积极动员退役士兵参加一次“三免一补”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于12月底前启动开班。
(五)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
继续开展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另行通知。各区退役军人局要在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中广泛宣传动员,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积极报考,并于12月底前将宣传通知到的退役士兵名单报送市退役军人局。同时,要于10月底前举办退役士兵高中课程复习班,为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打下扎实的文化基础,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补助。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发放经济补助
对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要及时、足额地发放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各区退役军人局要在退役士兵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社会保险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
(二)警察学员定向报考
本市人民警察学员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限制年龄放宽至28周岁。各区退役军人局要按照有关条件摸清人员底数,并于12月底前将相关名册报送市退役军人局。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局另行通知。
(三)扶持就业创业
市退役军人局要组织全市性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各区退役军人局要至少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要依托就业创业网等网络平台,组织开展常年线上招聘活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台账,并于12月底前上报市退役军人局。对历年下岗失业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将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三、进一步加强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推进一体化安置
要坚持官兵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一体化考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90%。要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安置。各区要在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二)核定落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并落实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各接收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要于2021年5月底前,将年度接收计划主动报送同级退役军人局。
(三)定向安置退役士兵
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岗位有空额的,应当拿出合适的岗位,经过考试考核予以录用。对服役期间因参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而荣获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事业单位正式编制。2021年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录退役士兵,以及事业单位公开专项招聘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另行通知。
四、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包括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按照法规、文件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市退役军人局要统筹全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扶持就业创业、安置就业等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指导。
(二)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及时办理安置手续;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安置工作经费;教育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安置改革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
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的督导检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跟踪问效,确保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市退役军人局于10月起对各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集中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安置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通报。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