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退役军人规〔2021〕4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5169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135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101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2585元/月。
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