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您了解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安排工作、退休、供养、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以及退役后接受学历教育或复学的退役军人除外。退役军人安置期不作为未就业情形处理。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1: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军人,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两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服役满5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例,若入伍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0个月。
问题2:失业保险金一次最长可以领取多久?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申领制度。每一次申领,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成功办理申领手续后,失业保险金于申领次月15日左右到账。失业人员一次申领期满后仍然没有就业的或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问题3:失业保险金具体金额是多少?
答:目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5〕9号),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30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44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50元/月。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问题4: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答: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未能及时就业而失业的,可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退役后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退出现役相关证书,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问题5:已经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退役士兵,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对已经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退役士兵,若符合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还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