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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梳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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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主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1.退役士兵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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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军转干部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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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随军家属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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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企业优惠政策

 1.退役士兵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军转干部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随军家属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3.《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沪财发〔202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