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10个重点!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已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完善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有关制度健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完善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制度等▼

下面结合具体法条内容梳理相关重点
1、定义“国防动员”
到底什么是国防动员?
新法明确给出定义——

简单来说就是,和平时期做足储备,危机来临快速切换,把整个国家的人力、物资、产业、技术潜力,变成保卫国家的实力。
2、建立“后备兵员制度”
从法条的表述看,后备兵员,区别于“预备役人员”。
而且,这次是为了适配国防和军队改革现实,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

从新法第23条也可以看出,后备兵员储备形式多元——预编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兵役登记等。
强调一句:动员令下达后,预定征召人员不能私自离开登记地,在外的要立刻返回或原地待命,按时报到。

3、“国防勤务”人员范围及免除
“国防勤务”这一章提醒我们,大多数公民,可能都会涉及——
因为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义务人群,范围比较广:
18‑60 周岁男性公民,18‑55 周岁女性公民。
当然,也列举了免于担负国防勤务的情形,但相较于大多数来说,这些都属于“例外条款”了。

强调一句: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特别是原来没有工作的,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
4、“民用资源”的征用与保护
民用资源可以征收征用,但也有红线保护。
国家实施国防动员之后,如果储备物资不够,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民用资源 —— 交通工具、场地、设备等等。
但法律划出明确 “免征用清单”,这些资源不能动:
个人、家庭生活必需物品和居住场所;
托育、养老、儿童福利、救助机构,保障老人儿童残障群体生存必需的物品和场所。

征用不是 “无偿拿走”:
征用物资用完,及时返还;改造过的要恢复功能再归还;
物资毁损灭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全部登记出具凭证。

5、国防动员后特殊管制
实施国防动员之后,相关区域内,可对交通、网络、能源、食品等实施管制,限制人员物资流动。

6、新兴领域动员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军事革命加速演进,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正逐步成为决定战争胜败的关键因素。
因此,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顺应了现代战争演进趋势。

7、“民参军”,大有可为
法律明确,要建立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
具体看,要依法开展军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军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推进军品维修保障社会化。


这些都在说明:下一步,民企参与军品的研究、生产和维修保障,是大有空间、大有可为,且一定会更加便利和便捷的。
8、法律责任更严,惩戒更到位
对拒不履行动员义务、逃避征召、拖延征用、弄虚作假、妨碍动员工作的,明确处罚措施,追责更刚性、执行更有力,守住国防底线。



9、突出尊崇导向,贡献者受褒奖
对在国防动员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表彰奖励,强化为国担当、无上光荣的鲜明导向,让军人、退役军人、预备役、民兵更有尊严、更受尊崇。

10、配套制度的完善
可以确定的是,下一步,军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会依据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制定或者修订本领域、本行业配套政策制度。
同时,各省(区、市)也会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法规政策。
因为国防动员法还是相当于支柱性的法律,具体如何上下贯通,还需要更加细致的、更系统完备法规制度,进而形成科学规范的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告诉我们:国防动员离我们并不遥远,它根植于和平年代的每一处建设、每一份准备。
它既有刚性的义务,也有扎实的权益保障;既瞄准硝烟到来时的应急转换,更立足和平时期积蓄国防潜力。
国家安全,从来不是只靠军人冲锋,每一个公民都是国防动员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