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通知全文来了→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启动以来,有效保障了优抚对象享受优待,取得预期效果。但近期社会上出现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侵害了优抚对象权益,妨碍了国家优抚政策落实。现就共同做好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优待证国家机关证件属性
优待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等持证人享受优待的凭证,印有持证人姓名、照片等信息,具有彰显荣誉、识别身份、落实待遇、服务管理等功能,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发的国家机关证件。
二、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一)对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
(二)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骗取交通、文旅等优抚对象优待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联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作,依职责合力做好宣传、预防和查处等工作。
(一)开展普法宣传。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优待证规范使用的宣传引导,重点向优待提供单位普及优待证防伪点和发现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流程。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规范使用优待证等内容纳入当地普法宣传,收集整理并适当发布违法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伪造优待证、违规享受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法律后果。
(二)强化查处打击。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优待提供单位严格优待证使用核验,防范使用伪造优待证等骗取待遇行为,斩断违法获利链条。各地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注重巡查监测网络空间等相关内容,收集相关违法线索,及时研判处置;相关人员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要向其讲清楚问题性质、不良影响,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强化线索摸排、侦查打击,并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情况。人民检察院要依法适时介入,做好法律适用指导和法律监督工作。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涉案优待证真伪,认定文书由涉案优待证上标注的发放单位出具。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管,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线索。注重与交通、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深化与同级人民检察院衔接,配合做好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逐步与公安、文旅、铁路、民航等单位共享优待证数据,实现持证人身份电子核验,满足优抚政策落实中验证需求,有效遏制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证件性质与优待证相同,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 安 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8月23日
《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底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始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优待证。自优待证发放以来,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出台专属优待政策,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优先优惠,持证人获得感、荣誉感不断提升。但有个别不符合条件人员为享受优待证持证人专属优待,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造成恶劣影响。
为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等违法行为,三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制定印发《通知》,明确优待证法律属性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部署各地各部门协同开展工作,警示震慑预防相关违法犯罪,维护国家优抚政策落实。
二、优待证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等持证人享受优待的凭证,印有持证人姓名、照片等信息,具有彰显荣誉、识别身份、落实待遇、服务管理等功能,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发的国家机关证件。
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证件性质与优待证相同,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
对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骗取交通、文旅等优抚对象优待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部门协同打击、联合防范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协作、依法打击、严格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点加强宣传引导、指导使用核验,公安机关强化线索摸排、侦查打击,人民检察院做好法律适用指导、法律监督等工作。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还将对接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并推动优待证数据对接、信息核验,综合施策,警示震慑预防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