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按语:本市2019年度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展开,为便于退出现役的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明晰安置进程,以利退役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等方面政策,并结合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以来连续制定出台的退役安置政策,以问答形式对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政策规定进行解读,供军地各有关部门、广大退役士兵了解掌握。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9月
目录
一、退役安置1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1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1
3.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1
4.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1
5.随时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安置上有哪些政策规定?2
6.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2
7.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3
8.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3
9.《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否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3
10.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3
11.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3
12.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4
13.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4
1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是否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4
二、安置地4
1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4
16.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4
17.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4
18.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5
19.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进上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5
20.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5
三、报到、档案移交管理、办理落户5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5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5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5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6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6
26.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6
27.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7
28.非上海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户口在原户籍地注销,退役并复学后如何办理恢复原户籍地户口?7
29.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7
30.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7
31.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7
四、退役金8
32.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8
33.退役金数额是怎么计算的?8
34.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增发退役金执行什么标准?8
3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可领取多少一次性退役金?8
36.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8
37.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8
38.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8
39.为什么必须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并落实好党员组织关系后才能支取退役金?9
40.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9
41.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9
42.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9
43.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9
五、养老、医疗等保险9
44.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10
4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如何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及社会保险?10
4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接续?10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申请补助?10
48.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10
49.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11
50.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11
51.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吗?11
52.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11
53.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11
54.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11
55.上海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后,可参加什么医疗保险?12
56.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12
57.已就业的退役士兵以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12
58.退役士兵怎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2
六、安排工作(灵活就业)12
59.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13
60.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如何计算?13
6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13
6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13
63.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13
64.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13
65.上海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有哪些定向考录措施?13
66.上海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开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14
67.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什么?14
68.上海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考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14
69.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如果超过年龄是否还可以报考公务员(含参公)岗位?14
70.上海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开展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14
71.安排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时,双向选择是怎样进行的?14
72.安排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时,一次性指令安置是怎样进行的?15
7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15
74.单位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之后能否实行试用期制?15
7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岗位待遇有什么政策规定?15
7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3年后单位不给续签合同怎么办?15
77.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15
78.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16
79.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16
8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16
81.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16
8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16
83.对在部队办理退役手续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到安置地报到后、安排工作前本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有怎样的经济补偿规定?16
七、自主就业17
84.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17
85.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17
8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17
87.上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哪些部分,标准如何?17
8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申请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17
8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可将一次性缴纳的24个月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领取?17
9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18
9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18
93.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18
9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9
9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19
9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19
9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19
八、教育培训19
9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19
99.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20
10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20
101.对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有什么要求?20
102.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吗?20
103.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20
104.退役士兵就读成人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20
105.退役士兵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20
10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21
107.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21
108.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21
109.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22
110.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22
111.上海在向退役士兵宣传安置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方面有哪些措施?22
112.上海接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有什么优惠政策?22
113.退伍生参加学历教育有什么待遇?23
114.退伍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有什么奖励政策?23
115.退伍生的学费补贴发放年限如何计算?23
116.退伍生的学费补贴由哪个部门发放?23
117.退伍生的学费补贴发放的程序是什么?23
118.退伍生的自考奖励费发放的程序是什么?23
119.退伍生先后参加多次学历教育,能否多次享受学费补贴或者自考奖励费?24
120.退伍生哪些情况不予发放学费补贴?24
121.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对退伍生在享受学费补贴年限内领取的国家助学金如何处理?24
122.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对退伍生未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如何处理?24
123.对提前退役的退伍生,学费补贴如何计算?24
九、大学生退役士兵24
124.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吗?24
125.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后,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25
126.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25
127.上海接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和参加人民警察招录有什么优惠政策?25
答:本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对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按计划定向招考、学历放宽、年龄放宽等优惠政策,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取得历4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以上学历的当年度年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具体报考条件以当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公告为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以参加非定向招考。25
128.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25
129.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25
130.非上海户籍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毕业后能落户上海吗?25
十、退休、供养26
13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26
132.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26
133.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26
135.退休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哪些?27
136.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27
137.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有哪些?27
13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否都集中供养?27
13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27
14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27
141.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哪些待遇?27
142.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待遇吗?28
143.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28
144.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标准享受护理费?28
145.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28
146.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28
十一、伤病残士兵安置28
147.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28
148.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29
149.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29
150.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29
151.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29
152.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29
153.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29
154.在部队已评残士兵退役后的医疗怎么保障?29
155.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30
十二、违法违纪处罚30
156.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30
157.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30
158.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30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2019年版)
一、退役安置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3.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4.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42条规定,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5.随时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安置上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第7条规定:士兵因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6.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7.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第6条明确:200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建立了士官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规定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因编制限制、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每年都可以安排退出现役。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严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对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部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8.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
9.《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否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10.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11.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12.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3.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1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是否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答:适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安置地
1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6.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17.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的,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18.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19.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进上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0号)的规定办理。主要包括:投靠人(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与投靠人(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关系的证明;拟落户地房屋的产权证明;拟落户地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其他证明。
20.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报到、档案移交管理、办理落户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区就业促进中心)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26.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27.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报到后,经档案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区安置部门应当为其开具《户口证明信》。公安机关凭区安置部门开具的《户口证明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28.非上海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户口在原户籍地注销,退役并复学后如何办理恢复原户籍地户口?
答:按照上海现行做法,退役士兵凭原户籍地户口簿或当地公安部门注销证明,征集地的区安置部门出具《关于商请办理非上海户籍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落户手续的函》或《关于商请办理非上海户籍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落户手续的函》并加盖区安置部门公章给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再交给原户籍地市(区县)安置部门协助办理恢复户口事宜。
29.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原就读高校接收管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先转接党组织关系,后办理领取经济补助、退役金的工作程序,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再将党组织关系按规定转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党组织关系先转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再将党组织关系按规定转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30.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6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31.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选择灵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四、退役金
32.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退役金标准是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33.退役金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第11条规定,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34.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增发退役金执行什么标准?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3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可领取多少一次性退役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
36.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第4款规定,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37.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38.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答:已下达退役命令的士兵,离开部队前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和发放(入账)凭单,士兵本人要进行确认和签收。回到地方后,退役士兵要到安置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之后持居民身份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户口证明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居民户口簿、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任意农业银行网点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后,办理取现或转账等业务(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激活前可查询卡内金额)。
39.为什么必须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并落实好党员组织关系后才能支取退役金?
答:根据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第20条规定,采取先报到后领取的方式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根据2018年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对退役军人“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领取经济补助、退役金的工作程序。”此举旨在引导退役军人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有效纳入组织管理。
40.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41.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42.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43.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五、养老、医疗等保险
44.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4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如何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及社会保险?
答: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4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接续?
答: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本市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退役军人局发〔2019〕51号)执行。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申请补助?
答:根据上海现行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48.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上海接收的非在校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等资料,前往户籍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具体情况可拨打电话12333或登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咨询。
49.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
答:按照上海现行政策,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已就业的退役士兵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0.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51.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吗?
答:是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52.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3.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4.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5.上海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后,可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就业情况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6.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57.已就业的退役士兵以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答: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58.退役士兵怎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退役士兵持户口簿、身份证、2张2寸照片和档案证明(由档案所在单位提供),到户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之用)。
六、安排工作(灵活就业)
59.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60.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答:从部队停发工资后的第一个月到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月或者办理灵活就业手续之月止。
6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能。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3.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4.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65.上海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有哪些定向考录措施?
答:目前,根据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上海市退役军人、人社、公务员、国资等部门联合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进行三项全市性定向考录措施:一是每年开展全市部分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即在全市范围内筹集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专技岗位),制定专项考试方案,结合士兵服役量化评分与笔试、面试成绩进行招录;二是每年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城管执法职位)定向招考,即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录过程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参公岗位面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定向招考;三是每年开展在沪央企与市属国企定向招聘,计划由国家和本市按有关规定下达并统筹,通过退役士兵与国有企业双向选择与一次性指令性安置落实岗位。
66.上海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开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
答:(1)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上海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专项招聘退役士兵公告”;(2)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下载;(3)笔试;(4)排序选岗和填报志愿;(5)面试;(6)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具体要求按照当年度招聘公告执行。
67.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什么?
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68.上海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考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
答:(1)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发布“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公告”;(2)网上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付费、打印准考证;(3)笔试、笔试成绩公布;(4)面试、面试成绩公布;(5)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考具体要求按照当年度招考公告执行。
69.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如果超过年龄是否还可以报考公务员(含参公)岗位?
答:报考公务员(含参公)岗位退役士兵,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按报考时间计算。
70.上海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开展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是按照怎样的顺序进行的?
答:(1)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2)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区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
71.安排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时,双向选择是怎样进行的?
答: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区安置部门应当向退役士兵发出参加双向选择通知书,并附上参加双向选择的接收单位名册以及《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格式文本;同时向接收单位发出参加双向选择通知书。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签定《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由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前,凭《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双向选择的起止时间由区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安排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时,一次性指令安置是怎样进行的?
答:退役士兵未参加双向选择,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且不愿意选择灵活就业,区安置部门应当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实行一次性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如拒不报到,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规〔2019〕2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退役士兵的事业单位,要与其签订期限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其中符合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提出要求,事业单位要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74.单位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之后能否实行试用期制?
答: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学徒制待遇。”
7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岗位待遇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
7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3年后单位不给续签合同怎么办?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77.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78.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79.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8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81.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8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83.对在部队办理退役手续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到安置地报到后、安排工作前本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有怎样的经济补偿规定?
答: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自主就业
84.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85.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8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87.上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哪些部分,标准如何?
答:目前,上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其中,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退伍义务兵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社会保险补助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为:对进单位就业或自主开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分别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记入其个人帐户);对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按上述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8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申请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报入手续、完成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后的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区安置部门提出要求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表》。
8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否可将一次性缴纳的24个月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领取?
答:给予退役士兵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是记入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不可以领取现金,旨在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对用人单位招聘退役士兵给予一定的鼓励;对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按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
9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国家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沪财发〔2019〕2号文规定:(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执行期限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91.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驻军中定向招录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竞争上岗,其安置方式视同自主就业,退役时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档案由部队转递(送达)原征集地安置部门、且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档案未转递(送达)原征集地的,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由招录地人民政府确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9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93.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
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规定:
(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应及时张贴、更新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工商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9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9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还可以回原单位吗?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9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9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八、教育培训
9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99.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10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101.对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应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树牢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不断强化自我管理。
102.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吗?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毕业后由教育培训机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103.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104.退役士兵就读成人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105.退役士兵就读普通高等学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明确: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10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积极推进就业;三是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107.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优惠政策主要有: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08.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109.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110.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111.上海在向退役士兵宣传安置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为提高退役士兵对安置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全市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适应性综合培训工作统一由市安置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综合培训工作由区安置部门负责。适应性综合培训内容突出对退役士兵的政策宣传、思想引领、红色传承和就业创业指导等综合素质培养,提升政治思想水平和就业创业竞争力。
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免费(免培训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培训期限不少于3个月。
退役士兵在退役后5年内参加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未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12.上海接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当年度普通高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实行单独报名、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区安置和教育部门会提供必要的考前辅导。入学测试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份(具体报考条件以当年度招生文件为准)。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学杂费全免。
113.退伍生参加学历教育有什么待遇?
答:按照上海现行政策,退伍生参加学历教育有学费补贴,标准为:普通高校每学制年最高补贴6000元;成人高校每学制年最高补贴3000元;中等职(技)校每学制年最高补贴1500元。
退伍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上述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发放学费补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上述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数额发放学费补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数额不同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总额分摊到每学年的平均数计算。教材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列入学费计算的范围。
114.退伍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在退役后2年内参加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以取得第一门单科合格证时间为准)的,奖励费标准比照参加同等学历层次成人教育的学费补贴标准执行。即:高中起点升专科的,每人奖励9000元;高中起点升本科的,每人奖励12000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每人奖励6000元。自考退伍生不得领取学费补贴。
115.退伍生的学费补贴发放年限如何计算?
答:按照退役后首次就读的学制年限计算,复学的退伍生按照学制剩余的年限计算。退伍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或者在校学习时间虽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但按照学制规定年限缴纳学费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退伍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且按照实际学习时间缴纳学费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复学的退伍生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贴年限。
116.退伍生的学费补贴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退伍生的学费补贴,一律由办理其接收安置手续的区安置部门负责发放。
117.退伍生的学费补贴发放的程序是什么?
答:学费补贴发放程序:(1)退伍生应当在毕业时向学校领取《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学校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并密封后交给退伍生;(2)退伍生应当在毕业(以毕业证书上的日期为准)后的1个月内,持退出现役证、毕业证、户口簿,向区安置部门提出领取学费补贴的申请,同时递交学校出具的《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3)区安置部门应当及时对退伍生的资格身份进行审核,属于本区学费补贴发放受理范围的,发给《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4)退伍生应当按要求填写《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并在毕业后的3个月内,向区安置部门递交《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学费收据,以及退出现役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区安置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学费补贴发放条件的,及时将核定的学费补贴款发放给退伍生。
118.退伍生的自考奖励费发放的程序是什么?
答:自考奖励费发放程序:(1)自考退伍生应当在取得毕业证书后6个月内(以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持退出现役证、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向退役时办理接收手续的区安置部门提出领取奖励费的申请,并填写由区安置部门发给的《上海市退役士兵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奖励费审批表》。(2)区安置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奖励费发放条件的,及时将核定的奖励费发放给自考退伍生。自考退伍生不得领取学费补贴。
119.退伍生先后参加多次学历教育,能否多次享受学费补贴或者自考奖励费?
答:不能。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补贴或者自考奖励费,且学费补贴和自考奖励费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120.退伍生哪些情况不予发放学费补贴?
答:按照上海现行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伍生不予发放学费补贴:(1)未完成学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过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3)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4)按照规定被取消安置资格的;(5)定向生;(6)委培生;(7)国防生;(8)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等按士兵身份退出现役的。
121.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对退伍生在享受学费补贴年限内领取的国家助学金如何处理?
答:对在享受学费补贴年限内领取国家助学金的退伍生,区安置部门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应当在其学费补贴款中扣除国家助学金部分。
122.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对退伍生未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如何处理?
答:区安置部门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应当告知其学费补贴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123.对提前退役的退伍生,学费补贴如何计算?
答:对提前退役的退伍生,其学费补贴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占应服役年限的同比例发放。实际服役年限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提前退役的,其学费补贴不作相应减少。
九、大学生退役士兵
124.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25.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后,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吗?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如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排工作条件,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如不符合,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126.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3号)规定,“在军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军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127.上海接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和参加人民警察招录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本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对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按计划定向招考、学历放宽、年龄放宽等优惠政策,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取得历4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以上学历的当年度年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具体报考条件以当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公告为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以参加非定向招考。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工作。
上述人民警察学员、人民警察定向招录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制定。
128.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129.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期间入伍的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130.非上海户籍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毕业后能落户上海吗?
答:非上海户籍在校大学生在部队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在毕业当年可以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其中,“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是指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是指被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此类人员落户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征兵办核实服役表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高职(专科)生,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退役复学高职(专科)毕业、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要求的,可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在申请积分时,可直接将居住证总积分加到标准分值。在申请居住证转办上海常住户籍时,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居住证持有年限。
十、退休、供养
13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132.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33.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
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34.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135.退休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哪些?
答: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
136.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
137.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有哪些?
答:国家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办法为退休士官提供服务,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医疗补助等,包括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同等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等。
13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否都集中供养?
答:不是。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进行集中供养。
13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14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141.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
142.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待遇吗?
答:不享受。这是由于集中供养人员所在的荣康医院已经按照编制比例配备了护理人员,休养员的起居及一般护理有专人负责,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需自请护理人员,所以休养员住院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但是,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分散供养以后,应该发给护理费。
143.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
答:(1)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由县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3)护理费;(4)购(建)房经费补助;(5)享受其他残疾退役军人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
144.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标准享受护理费?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发给。
145.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146.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十一、伤病残士兵安置
147.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48.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149.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安置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安置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150.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51.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关于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审定工作,是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来执行的。
152.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53.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
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154.在部队已评残士兵退役后的医疗怎么保障?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文件,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155.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
答:可以。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安置部门提出申请。
十二、违法违纪处罚
156.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57.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58.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