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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有问有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安排工作、退休、供养、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后接受学历教育或者复学的退役军人除外。退役军人安置期不作为未就业情形处理。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1: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军人,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依此类推,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服役满5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例,若入伍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0个月。

 

  问题2:失业保险金一次最长可以领取多久?

 

  答: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8号)规定,自2026年8月16日起,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审核通过后,待遇将按月发放,直至所核定的待遇月数发放完毕或出现法定停发情形。待遇发放期间个人无需再次申领,申领后也不得随意申请停发。

 

  问题3:法定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不接受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问题4:失业保险金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7号),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340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72元/月。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问题5: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答: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未能及时就业而失业的,可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退役后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退出现役相关证书,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问题6:退役后打算考公考编,如果现在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就没有机会领取了吗?

 

  答:不会因当下未申领就丧失待遇权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生活补助),经济条件较为宽裕。部分退役士兵将考取编制列为短期规划,误以为现在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日后就再无申领机会。实际上如本次未申领失业保险金,后续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此前已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继续保留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中,与之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