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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24-12-16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3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含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等)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6154元/月;

  二、本市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4923元/月;

  三、本市因病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为3692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军士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3077元/月。

  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列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伤残人民警察、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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