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1-05
来源: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5〕5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1月27日

 

  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办法》第二条所列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因战因公致残认定应符合《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评定残疾等级含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伤残人员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提出调整残疾等级。

  第四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帮助申请,下同)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以及处理情况、见证人等要素。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三)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

  (五)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执行任务因意外事件负伤致残的,需提供个人对导致伤残事件和行为的无过错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原件;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人民警察需提供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民警因公负伤审批表。因职业病评残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含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第五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等详细经过,以及处理情况和见证人等要素。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三)退役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等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

  (五)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疾情况和残疾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应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因职业病评残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第六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原评残时基本情况(包括致残的具体经过、评残部位和等级等),申请调残的理由(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要素。

  (二)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四)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验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审查、报送申请人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对报送材料的不同核对结果,分别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执行。申请人符合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第九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对申请人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按照《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表》确定的致残部位、申请人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影像和诊断结论等材料,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的残疾等级进行医学鉴定,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

  《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等级医学鉴定表》应由三名以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申请人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提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重新医学鉴定意见》为终结意见。

  第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进行审核、公示、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办理伤残证件。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多次致残的,按照《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持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在证件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发证件。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申请换发证件或补发证件,并提供4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作废。登报声明必须写明丢失的伤残证件编号、姓名,登报费用由个人自理。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其它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以及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应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一)申请材料。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残疾军人证》原件、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审查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符合条件的,将《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和《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及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执行。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八条 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一)迁出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行,并将所有材料和伤残证件复印备查。

  (二)迁入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邮寄来的伤残人员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原件后,进行审核。可以结合审查情况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伤残证件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会同上述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迁出地补充材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符合条件的,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回迁出地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托“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伤残抚恤事项办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申请材料可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按照《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执行。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有下列材料:

  (一)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帮助申请)申请。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三)司法机关的相关手续及证明。

  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退役军人局规〔20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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