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2-11-30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规〔2022〕3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四、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

附件2. 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

附件3. 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doc

附件4. 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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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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