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27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规〔2021〕5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户籍地属地管理;

(二)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

(三)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优抚对象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各区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各种途径筹措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但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给付比例应不低于上款规定可补助部分的50%。

第六条  各区(或街道乡镇)应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鼓励优抚对象到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治疗。

第七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国家或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发的相应优待证件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各项待遇。

第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各区原规定的医疗优待(减免)水平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高于本办法的,应予保留,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对优抚对象中的重残、孤老等人员,各区可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医疗保险局《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沪民优发〔20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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