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11-21


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2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医疗保障局,各区人武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目标出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障,严格落实。根据有关兵役、退役军人安置等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安排工作和允许灵活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阳光安置,公平公正。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放在阳光下运行,全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不断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将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3.考选结合,人岗相适。既要发挥文化考试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退役士兵中的人才选拔作用,又要通过搭建双向选择平台,畅通开放透明的交流渠道,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人岗相适安置,实现人才合理分布,把有限的编制和岗位用到刀刃上,帮助接收单位选到满意合适人员,使退役士兵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明确安置对象

凡属于下列情形且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回到本市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允许选择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改进接收安置制度

(一)落实易地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的,且符合本市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易地安置:

1.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到本市的。

(二)拓展安置渠道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本市安置渠道从以国有企业为主向机关、事业单位拓展,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主要有:

1.机关(含参公)和事业单位岗位。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本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本市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合适的岗位,面向退役士兵进行专项招聘,经过考试考核予以聘用。对服现役期间因战(含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可免试直接安置进事业单位正式编制。

2.国有企业岗位。本市范围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在招录新职工时,应当提供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退役军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上述渠道的安置比例每年应超过安置总人数的90%。

此外,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要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统筹接收安置计划

1.每年本市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向招录或者专项招聘当年度退役士兵。

2.每年本市国有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其中,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本市提供的岗位数量。各接收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本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

每年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要在4月底前,将年度接收计划主动报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市国资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并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计划,并将市属国有企业接收计划与中央有关部委下达的中央在沪企业接收计划合并汇总,形成本市市级层面的年度接收计划。各区要切实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计划的编制与落实工作,并及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允许灵活就业并落实相关待遇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后,由各区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照规定予以享受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依法保障安置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

接收单位应当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其中符合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提出要求,事业单位要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发放生活和住院医疗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落实之前,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四)接续基本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区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五)公开排序选岗

按照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规定,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为依据,以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用统一标准予以赋分,分数在规定范围、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并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五、强化教育管理

(一)广泛开展“政策进军营”活动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会同区人武部门、部分高校,结合役前教育活动,积极为即将踏入军营的新兵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培训;每年士兵退役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到驻沪部队开展2次以上“政策进军营”活动。通过安置政策宣讲、现场互动交流、专人解答的形式,让入伍新兵和退役老兵提前详细了解退役后的政策及相关事项,使其全身心地投身国防事业,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施行适应性综合培训

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当年度退役士兵普遍开展适应性的综合培训,加强红色基因传承教育、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安置政策宣传讲解、心理调适、职业规划指导等,使其尽快熟悉掌握政策,调整心态,融入社会,努力把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始终保持良好的军人本色,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通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坚持规范管理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四)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为引导退役士兵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有效纳入组织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领取经济补助、退役金”的工作程序。

(五)注重宣传引导

对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行业部门以及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要作为先进典型及时给予宣传表扬,激励各部门行业不断提高接收安置的积极性,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自觉做改革发展的支持者、参与者、推动者。

六、加强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明确列入考核范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工作绩效管理、纳入双拥考评目标体系,作为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结合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对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限期整改。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等行为。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三)严格追责问责

各级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抓好队伍建设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廉洁奉公、乐于奉献的安置业务干部职工队伍。按照“三严三实”和“四讲四有”要求,通过选优配强、定期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主动关心关爱干部职工,为他们成长成才、人尽其才创造良好条件。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本市的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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