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这一重要红色资源,发挥其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红色阵地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这一重要红色资源,明确管理权责、推进归口管理、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综合效能,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红色阵地作用,以英烈事迹和精神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奋斗新时代、创造新业绩。
二、理顺机制
1.施行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管理办法》,本市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国家级、市级、区级和未确定保护级别纪念设施(以下简称未定级烈士纪念设施)。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以烈士纪念设施宣教功能作为核定其保护级别的重要依据,为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相适应的保护级别,并报请区人民政府为其设立或确定保护单位。对不能设立或确定保护单位的,应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对其进行管理,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全市各级烈士纪念设施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本市统一的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
2.逐步推进归口管理。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利于保护、便于利用的原则,有序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对于新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一律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对于辖区内目前由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或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要会同相关管理单位逐一明确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权属和范围、制定管护责任清单,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保护责任可督可查。
3.落实联动协调制度。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牵头辖区政法、宣传、网信、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文物、检察院和军队政治工作等相关部门建立辖区内的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要求,依法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根据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联合会商,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整合业务资源、消除管护盲区,形成管理保护工作合力。
4.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协调辖区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等部门建立英烈保护信访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确保烈属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不善或保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保护管理责任存在漏洞、盲区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案件有人接、有人办、及时有效处理。要协调辖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大对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责任的监督力度。
三、夯实基础
5.形成动态化管理格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区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持续挖掘辖区内具有纪念意义、保护利用价值和可供公众缅怀瞻仰空间的烈士相关设施,将其保护好、建设好、利用好,逐步扩充完善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网络。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对辖区内可作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利用的烈士相关场所进行整修和保护并纳入本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体系。
6.夯实信息化管理基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逐一核实、建档造册,实现包括零散烈士墓在内的烈士纪念设施一处一档,烈士纪念设施、实物图片、环境图片、地图定位和管护单位准确对应,精确掌握烈士纪念设施状况和变化,确保烈士纪念设施数据库覆盖全面、内容详实、更新及时,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7.制定建设保护规划。各区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本着统筹安排、着眼长远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和群众祭扫纪念缅怀需求,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中长期工作计划。对确需提质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整治周边环境,美化亮化园容园貌,营造庄严、肃穆、清净的氛围,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要严控建设规模,坚持简朴节约、不大兴土木的总体要求,规模、规制要与纪念主题和功能定位相符,不贪大求洋、盲目追求高大上,应体现应有功能和内在精神。
8.规范申请报批程序。各区要严格履行烈士纪念设施新建、迁建、改扩建、命名、更名、挂牌的审批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对未履行报批程序的不得命名,对未经批准命名的原则上予以摘牌。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区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命名、挂牌,由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命名、挂牌,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市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新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同时提交申报保护级别文件。
9.完善日常管护机制。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指导辖区内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落实巡查清理、维护祭扫、史料收集和烈士寻亲等日常管护工作。对于零散烈士墓,要坚持“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就近迁移到烈士陵园实施有效管护。按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实施就地保护的未定级烈士纪念设施,要统筹现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力量,以烈士陵园为中心,设立管护点,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缺乏管护力量的未定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日常管护任务。要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志愿者服务队在日常管护工作方面的作用,为各烈士纪念设施营造良好祭扫纪念氛围助力。
四、提升功能
10.优化特定主题烈士纪念设施整体功能。各区应在前期红色资源排查基础上,围绕大革命、土地革命、全民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等主题,在党史、军史、重大事件纪念地规划建设烈士纪念设施,推动形成围绕特定主题,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为中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为重点、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为补充的烈士纪念设施体系。依托中心和重点纪念设施对同一主题烈士纪念设施展陈内容全收录,推动“互联网+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打造宣教功能“云矩阵”,实现同一主题、同一烈士文物资料和展陈内容网络“一键互通”,提升宣传教育整体功能。
11.打造烈士纪念设施精品展陈。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会同宣传、党史和文献等部门建立展陈内容研究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展陈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培育英烈讲解员和研究员队伍,探索采取专兼结合、志愿服务等方式,吸纳青少年学生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参与英烈讲解、英烈事迹和精神研究等工作。要在保持基本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展陈内容,根据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的、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陈布展要求,及时更新史料研究成果、充分展现时代精神。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注重把宏大叙事与细节呈现、场景再现结合起来。要创新展陈方式,适度、恰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大纲及版式稿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有关部门审定;区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大纲及版式稿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商有关部门审定。
12.强化服务烈属功能。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辖区有关部门指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负责管护未定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立常态化联系烈属机制,与烈士纪念设施纪念或安葬的烈士亲属定期联系,为其提供现场祭扫必要服务或代祭扫服务。烈士纪念设施所在的革命纪念场所或旅游风景区应当对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免费开放,方便其祭扫。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实际管护单位要掌握烈士墓祭扫情况,积极稳妥推动烈士寻亲工作。
五、具体工作要求
13.加强组织协调。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协调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坚持“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英雄烈士保护联动协调制度作用,把推进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重大问题联合研判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沟通相关情况,难点问题挂账督办,推动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14.综合施策发力。要坚持系统观点,创新实践群众路线,组织动员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要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争取将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作为绩效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的重要内容。
15.联合督促落实。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区人民检察院、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区武装部等,依托区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退役军人工作综合督查等,对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保护管理利用不规范,保护管理责任存在漏洞、盲区,以及保护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等情况及时报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