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退役军人局发〔2020〕38号
机关各处室、上海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5月27日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申请公开
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工作机构)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制度制定、组织协调、统筹分办、寄送答复、归档整理等工作。局机关各处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协办处室,负责承办申请,电话沟通等工作。上海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是依申请公开工作协办单位,负责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的接收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登记)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网上申请、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等渠道向本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后三种渠道接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需在收到《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第六条 (申请时间的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本机关明确的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应出具书面凭证;
(四)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但申请人未提供电话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以本机关收件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审核)
登记人员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出现如下情况的,要求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
(一)所需政府信息描述不明或关键信息缺失的;
(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办理)
本机关各渠道接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步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分办,由各处室具体承办。各处室需在办结日期前10日将沟通意见、相关政策文件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按照办理类型及沟通结果提出最终拟办意见并拟写告知书。经相关处室及分管领导签批后,办公室将告知书、相关政策文件寄送至申请人。如申请公开文件为规范性文件,需经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九条 (答复)
本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需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以下几类情况作出最终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同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如可转主动公开,则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保密审查)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归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结之后,办公室应将《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告知书、依申请信息公开处理单归档,如有提供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则应将文件电子版或纸质版文件一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