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联络,提高工作协调联动水平,现印发《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联络员工作制度》,请各处室(单位)抓好落实。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
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2020〕20号)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局政务公开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代表本处室(单位)与办公室进行沟通、联络的日常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应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联络员应协助本处室(单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当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特点、规律;
(二)按照局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办公室的要求,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当年任务;
(三)做好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馈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信息,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准确、规范;
(四)及时掌握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任务进展动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特殊要求的,应特事特办。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