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2019-11-21

关于做好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沪民优发〔2016〕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等有关规定,就做好本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置对象

退出现役由本市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二、配置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配置原则:实用、安全、科学,国产普及型和在本市配置。

(二)配置范围: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它辅助器具等。

(三)配置条件和标准:根据残疾军人的残疾部位,按照《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中的有关要求来配置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目录》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务。

三、配置、更新和维修的流程

(一)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新和修复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鉴定。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相关伤残记录档案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条件的,受理后填写《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区县民政局。对不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条件的,应予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区县民政局受理并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条件的,填写《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新、维修)记录表》(详见附件3),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对不符合配置、更新和维修条件的,应予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残疾军人配置、更新和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应按照民政部门的通知到定点的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新或维修,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可与定点配置机构签订上门服务协议,提供上门服务。

(五)对符合社会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政策范围的残疾军人,应按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相关政策办理。

四、配置经费

(一)对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列入残联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流程的,依据自付部分的相关发票,按《目录》的项目限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予以报销。

(二)对未列入市残联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流程的,依据定点配置机构出具的发票,按《目录》的项目限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予以报销。

(三)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新和维修等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四)伤残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通知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5号)同时作废。


附件:1.《上海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2.《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3.《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记录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24日








附件2

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附件3

上海市残疾军人配置(更新、维修)康复辅助器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