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7-03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沪退役军人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理解《实施办法》,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现予解读。

一、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市《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落实《意见》精神,做好本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能够切实让退役军人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是进一步规范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以来,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实践中还面临着困难情形和对象范围难界定、政策依据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对本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出统一规定,提升帮扶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传递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有利于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关于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同时,考虑到各区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基础等存在差异,《实施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三、关于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和方式

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实施办法》归纳列举了大额医疗支出专项帮扶援助、重大突发意外应急帮扶援助、军事职业特殊性困难帮扶援助和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帮扶援助等四类帮扶援助情形。

帮扶援助的方式主要以资金援助为主,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或服务类援助。具体帮扶援助金额、实物或服务的类型及数量等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由各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四、关于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按照个人申请、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到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如下:

一是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在发生困难后六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年)向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退役证等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居(村)代为申请。

二是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实施办法》规定,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条件、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援助情况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视情在申请人所在居(村)公示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街镇上报的帮扶援助事项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30日内拨付帮扶援助资金或落实帮扶援助实物、服务等;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街镇。

五、关于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实施办法》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民政、财政、房屋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能,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同时,为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帮扶援助与教育管理并举的思路,对退役军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相关稿件: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