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1-10-13


沪退役军人局发〔2021〕 6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3号)的精神,根据《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的通知》(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75号)要求,现将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实现退役士兵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工作原则

职业技能培训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指导原则,坚持统分结合的工作理念,按照“市级统筹,区级实施”“统一培训目录,提供备选菜单”的方式,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推出培训机构和项目,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培训对象

2011年—2020年退出现役的、未接受过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下同)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培训安排

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3号)精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本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原则上以周末为主,根据实际情况滚动开班。培训地点根据各区退役士兵选择的培训项目及报名人数,在退役士兵填报的培训机构参训。

(二)培训机构

以下经评审专家小组评审认定的培训机构,作为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承训机构(附件1):

1.按照《关于认定上海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第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第一批)和退役军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第一批)的通知》(沪退役军人局发〔2019〕108号)文件要求选定的培训机构。

2.各区近年来已经使用的或推荐的,以及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推荐的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三)培训考核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培训结束后,各承训机构组织考试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记入退役士兵个人培训档案。对培训机构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的,将按规定取消其资格。

(四)组织管理

本次培训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指导下,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实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培训的宣传推广以及培训开展情况的考核和督查等工作;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参训人员的报名审核、建立培训台账、培训质量回访等工作。

退役士兵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在本人就读高校现场报名参加所在高校的技能培训,也可从承训机构目录中挑选机构和项目,并于10月13日—10月17日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上进行线上报名(线上注册和报名流程详见附件2、附件3)。各高校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于10月22日前将退役士兵填报的培训机构名称和项目内容(表式见附件4)反馈退役士兵安置地所在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承训机构应于10月25日前开班启动培训。

五、经费保障

培训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中央财政下拨的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解决。培训按照项目收费,费用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承训机构结算。


附件:1.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

             2.退役士兵填报培训机构汇总表

             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注册流程

             4.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流程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doc

附件2. 退役士兵填报培训机构汇总表.doc

附件3.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注册流程.doc

附件4.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