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1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4-13

张彤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军人医疗优待”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作为一座具有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城市,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市委、市政府对本市拥军优属和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高度重视。为不断加强和创新本市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举措,龚正、于绍良、彭沉雷等市领导于近期专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本市党、政、群27家单位于2021年3月3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规〔2021〕2号,含《上海市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其中,在深化优抚对象医疗优待方面就规定,一是要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措施。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有关优抚对象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以下简称“六优先”);二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三是继续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惠体检、巡回医疗和短期疗休养服务;四是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小、远、散单位现役军人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按规定减免相关医疗费用,对现役军人急诊、危重伤的抢救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救治、后收费;六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相应的优抚医疗补助或特殊医疗救助。这些规定中,重点保障的就是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同时,在《上海市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对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等相应对象的医疗优待等具体措施,逐条予以明示。

目前,市退役局人事务局正在着手与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对接《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正在制订、修订中的《现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开展对《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享受公办医疗机构“六优先”待遇,落实相应服务措施;二是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现有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分层分类,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军人、特别是伤病残和老年、高龄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三是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适时拓展优抚医疗补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优待补助水平,继续加强优抚医院的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退役军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纾解其实际困难,提高其满意度和获得感。

今后,我们还将本着“利民、便民、惠民”的原则,充分利用“一网通办”等平台,不断规范和优化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服务工作,进一步方便退役军人办理医疗补助等各项手续,使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同时,我们将继续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拥军优属氛围,全面体现对党、政府和全市人民对退役军人的尊崇和关爱。

我们感到,您的建议富有代表性、建设性,具有很强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对此我们予以积极的吸纳,并争取尽早列入本市相关政策中去,把好事办好,将实事做实。同时,我们对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并希望您继续关心本市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一如既往地为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