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退役军人局发〔2022〕29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和易地退休人员有关政策规定,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和易地退休人员执行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等补贴标准。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对退役军人部门管理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和易地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6号)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9%(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7年至1951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2年至1946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1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1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1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6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