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3-11-27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规〔2023〕3 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提高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8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四、提高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8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docx

附件2、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docx

附件3、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docx

附件4、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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