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0-01-13
文件状态: 有效


沪退役军人局发〔2020〕3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本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本市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四)调整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四、调整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上述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

上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8765

因公

8397

因病

8133

二级

因战

7896

因公

7546

因病

7308

三级

因战

7076

因公

6723

因病

6376

四级

因战

6017

因公

5553

因病

5201

五级

因战

4940

因公

4411

因病

4111

六级

因战

3878

因公

3629

因病

3146

七级

因战

3028

因公

2793

八级

因战

2204

因公

2052

九级

因战

1907

因公

1629

十级

因战

1498

因公

1322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737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7030

病故军人遗属

(孤老、遗孤)

6038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

567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244

病故军人遗属

4252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538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5018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4252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368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

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生活补助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1267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1267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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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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