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发给定期荣誉金和发放丧葬补助费的通知
2020-05-12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发给定期荣誉金

和发放丧葬补助费的通知

沪民优〔1995〕5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表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历史功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现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发给定期荣誉金;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病故后,给其家属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复员回乡后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发给定期荣誉金。

(一)荣誉金发放标准:

1、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战斗英雄称号,每月享受荣誉金100元;

2、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金80元;

3、部队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的,每月享受荣誉金60元;

4、部队授予二等功、大功的,每月享受荣誉金5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部队期间被授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二)审批手续:

由在乡老复员军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荣誉金申报表》,并提供部队发给的获得荣誉称号的证书、证件,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政局发给《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荣誉金领取证》,乡(镇)、街道凭证按月发给荣誉金。

二、在乡复员军人病故后,除按规定发给死亡当月定期定量补助外,再给其家属增发六个月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收回《上海市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三、上述二项经费仍按原渠道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