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本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调整为54377元。<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