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2019-11-21

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沪民安发〔2010〕9号

各区县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上海市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2010年毕业的退役士兵,可适当延长其提出领取学费补贴申请的时限。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发放办法

一、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0〕2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两年内按有关规定参加学历教育的(以下简称“退伍生”),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发放学费补贴。

三、学费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普通高校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成人高校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

退伍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上述限额的,按照最高限额发放学费补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上述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数额发放学费补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数额不同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总额分摊到每学年的平均数计算。

教材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列入学费计算的范围。

四、学费补贴发放的年限,按照退役后首次就读的学制年限计算,复学的退伍生按照学制剩余的年限计算。退伍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或者在校学习时间虽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但按照学制规定年限缴纳学费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退伍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且按照实际学习时间缴纳学费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复学的退伍生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贴年限。

五、退伍生的学费补贴,一律由办理其接收安置手续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退伍生的学费补贴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退伍生应当在毕业时向学校领取《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学校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并密封后交给退伍生;

(二)退伍生应当在毕业(以毕业证书上的日期为准,下同)后的1个月内,持《退出现役证》、《毕业证》、《户口簿》,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领取学费补贴的申请,同时递交学校出具的《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

(三)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退伍生的资格身份进行审核,属于本区县学费补贴发放受理范围的,发给《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

(四)退伍生应当按要求填写《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并在毕业后的3个月内,向区县民政部门递交《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学费收据,以及《退出现役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学费补贴发放条件的,及时将核定的学费补贴款发放给退伍生。

七、区县民政部门在发放学费补贴的同时,对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农村退伍生,给予发放参加学历教育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执行;起始时间和发放年限按照发放学费补贴的起始时间和发放年限执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伍生不予发放学费补贴:

(一)未完成学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的;

(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过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

(三)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

(四)按照规定被取消安置资格的;

(五)定向生;

(六)委培生;

(七)国防生;

(八)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等按士兵身份退出现役的。

九、对在享受学费补贴年限内领取国家助学金的退伍生,区县民政部门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应当在其学费补贴款中扣除国家助学金部分。

十、对未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退伍生,区县民政部门在发放学费补贴时,应当告知其学费补贴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十一、对提前退役的退伍生,其学费补贴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占应服役年限的同比例发放。实际服役年限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提前退役的,其学费补贴不作相应减少。

十二、退伍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费补贴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申领学费补贴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学费补贴的资格。

十三、各相关学校应当在退伍生毕业时向其告知享受学费补贴的有关政策,并及时、如实提供《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对延误时间影响退役士兵申领学费补贴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各级民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退伍生学费补贴发放工作。

十五、发放学费补贴以及发放农村退伍生参加学历教育期间生活补助的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新学期开始发生的学费,按本办法的规定发给学费补贴。


附件:一、《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上下载)

二、《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下载)

三、《各区县民政局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一:

上海市退伍生情况登记表


附件二:

上海市退伍生学费补贴审批表


填表说明:

一、“学校类别”是指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二、“有无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学费补贴的情形”是指退伍生是否有下列情形之一: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过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

2、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

3、定向生;

4、委培生;

5、国防生;

6、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等按士兵身份退出现役的。

如有上述情形,则须在该栏目中具体注明。


附件三:

各区县民政局联系方式一览表